烏魯木齊房產局(烏魯木齊房產局局長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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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房管局開門了嗎
通過查詢相關資料顯示,截止到2022年10月6日烏魯木齊市房管局沒有開門,因為烏魯木齊市當前疫情較為嚴峻,為了配合當地疫情防控,房管局并未開門。
烏魯木齊市房地產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信息公開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對房地產信息的公開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信息,是指有關行政機關在履行房地產管理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房地產信息發布協調機制,推進、指導本市房地產信息公開工作。
市建設、規劃、工商、國土資源、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房地產信息公開工作。第五條 房地產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及時便民的原則。第六條 依法履行房地產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房地產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涉及房地產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的;
(三)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房地產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房地產信息: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備案信息;
(二)房地產項目開發立項信息;
(三)房地產項目規劃信息;
(四)房地產開發用地信息;
(五)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信息;
(六)房地產工程建設管理信息;
(七)商品房預售許可信息;
(八)商品房項目銷售信息;
(九)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信息;
(十)經濟適用房價格信息和商品房銷售價格備案信息;
(十一)項目入住和物業信息;
(十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備案信息;
(十三)政府保障性住房或廉租住房購買人、承租人資格公示信息;
(十四)其他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房地產信息。第八條 市房產管理局應當建立房產中介服務機構信用檔案和房產中介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第九條 市房產管理局應當公開房產中介服務機構下列信用檔案信息:
(一)資質資格信息;
(二)誠信等級;
(三)投訴及處理信息;
(四)可供評價誠信的其他信息。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房地產信息通過互聯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第十一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房地產信息,應當自該房地產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二條 市房產管理局應當建立和維護本市統一的房地產信息共享系統。
依法履行有關房地產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有關房地產信息的,應當及時通過房地產信息共享系統向公眾發布。第十三條 發布的房地產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房地產信息不得公開。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房地產信息,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的房地產信息的,應當在法定職責范圍內發布或及時協調組織有關行政機關在法定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在公開房地產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制作或獲取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房地產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去烏魯木齊房產交易中心做幾路公交
去烏魯木齊市房產局公交站總共有7輛公交車,分別是:153路、529路、536路、536B路、537路、56路、917路7條公交線路。烏魯木齊市房產局附近有25個公交站,分別是市建委(78米)、建委(243米)、勞動街(247米)、新民西街(297米)、市場東區(300米)、等。市房產局公交站附近有老掌柜、新疆唯速達手機連鎖、烏魯木齊紅山新世紀商務酒店(原臺北商務酒店)。
坐幾路公交車就要看是從什么地方出發了,然后看看出發地有哪輛公交就可以坐上了。
烏魯木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受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市建設、規劃、公安、工商、國土資源、行政綜合執法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遷管理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遷。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拆遷申請書;
(二)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三)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五)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六)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第八條 拆遷申請書、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拆遷范圍、拆遷方式、補償方式、拆遷期限;
(三)被拆遷房屋狀況;
(四)預計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補償的面積,補償安置資金概算;
(五)安置方式、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及可提供的過渡周轉房數量、標準和地點;
(六)拆遷范圍內按規定應予保留的房屋、綠地及其他設施的保護措施。第九條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第十條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發布房屋拆遷公告。
房屋拆遷公告應載明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許可證號等事項,并在拆遷范圍內張貼。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準予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當重新發布拆遷公告。第十二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實施拆遷。第十三條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房屋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第十四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第十五條 拆遷公告發布后,拆遷范圍內的在建工程應當停止建設。拆遷人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第十六條 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確定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一)未經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改變房屋規劃用地性質的;
(二)改變房屋建筑面積、變更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權益狀況等,未按規定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
(三)未按規定將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批準并辦理變更、備案登記手續。拆遷人應當按照變更、備案登記后的房屋狀況予以補償。
如何辦理門牌變更手續?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相關規定,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申請書要求一事一議,內容要單純,不同的對象有不同的申請書,申請的事項要寫清楚、具體,涉及到的數據要準確無誤);
2、申請人身份證明(個人為身份證明,單位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核原件收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
4、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
其他必要材料。當事人辦理房屋坐落變更時,需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由房屋所在居委會開具“門牌號碼變更證明”等材料,到烏魯木齊市房產局的房屋產權交易管理中心辦理房屋坐落變更。
為了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擴展資料: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七條
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八條
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九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確定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將申請登記材料目錄公示。
第十條
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屋登記辦法
百度百科-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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